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,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,由于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,这意味着不符合该规定的理财型产品必须在10月1日之前清理完毕。
部分险种放开区域限制
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介绍说,办法首先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,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、承保、理赔、退保、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,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。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,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,如: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、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;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、责任保险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;能够独立、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、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。除此之外,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。同时,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,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。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、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,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。
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
办法明确,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经营保险业务的,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。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,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,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。同时,第三方网络平台应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,若有违反,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。重要信息须在显著位置列明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,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,因此办法对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作了详尽的要求。一是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“显著位置”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。如: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等。保险机构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,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。二是在保险产品的“销售页面”上,应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,防止销售误导。如,要求经营主体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,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、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、费用扣除、退保损失、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。
互联网专用产品不必单独报备
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,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,办法在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下,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,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。袁序成认为,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,创新产品层出不穷,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。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“互联网专用产品”要求,而是与线下产品监管一致,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、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,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。基于互联网保险特点,办法还对信息系统、消费者信息保护提出了特别要求。众安保险有关负责人说,互联网保险具有在线、海量、小额、高频、碎片化等特点,截至2014年底,成立刚满一年的众安保险就累计服务保单件数超过10亿,仅2014年双11当天保单件数就超过1.5亿件,这对IT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挑战,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。